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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佳会、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111民初6964号
案件名称黄佳会、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与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黄佳会;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0111民初6964号原告:黄佳会,女,汉族,1990年8月2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河北省保定市满城区。

原告: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于鹏,总经理。

上述两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北京罗杰(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经营场所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

经营者:吴美玲,女,汉族,1990年9月11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

原告黄佳会、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奢悦公司)诉被告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以下简称玲玲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黄佳会、奢悦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余庆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玲玲百货店下落不明,经本院公告送达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黄佳会、奢悦公司诉称:原告黄佳会是第15640304号“奢悦S.YUE”、第20467908号“S-YUE”注册商标权利人,上述两注册商标均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

美容面膜;

成套化妆品”等商品上,自2015年12月起黄佳会女士开始在中国大陆地区委托有资质的生产厂商根据自有配方制造销售“奢悦/S-YUE”品牌化妆品。

2016年5月,黄佳会女士投资设立广州奢悦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奢悦/S-YUE”品牌化妆品的生产事宜。

2017年4月,原告黄佳会女士在北京投资设立“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责“奢悦/S-YUE”品牌的销售及品牌推广事宜。

自2015年以来,原告及其关联企业持续投入巨资对“奢悦/S-YUE”品牌进行了宣传推广,先后在中央电视台第一套、第七套、第十五套频道,深圳卫视《非常静距离》,湖南卫视《OMG玩美咖》、安徽卫视《拜托了妈妈》、《美丽俏佳人》等主流电视频道的黄金时段节目播出广告。

2017年3月,“奢悦/S-YUE”品牌邀请萧敬腾、李荣浩、金莎、何洁、庄心妍、李行亮等著名歌手在广州举办了“奢悦耀世群星演唱会”;

2017年8月“奢悦/S-YUE”品牌邀请湖南卫视知名主持人汪涵作为主持人在海南海口召开盛大新品发布会。

2017年11月,“奢悦/S-YUE”品牌继续冠名深圳卫视“非常静距离”,冠名合同总标的1500余万元:2017年12月25日,“奢悦/S-YUE”品牌与全球知名化妆品制造商科丝美诗(COSMAX)在水立方召开合作签约新闻发布会,并要求浙江卫视知名主持人华少担任发布会主持人。

2018年4月,“奢悦/S-YUE”品牌在长沙音乐厅举办湖南卫视战略合作伙伴签约发布会,并聘请著名主持人李艾担任发布会主持、聘请著名歌手张韶涵参加演出;

投入3800万元在湖南卫视“中餐厅”及“歌手2018”节目中投入广告,2018年4月至12月投入972万元在“爱奇艺”平台购买广告版位,2018年7月至10月投入870万元在“腾讯视频”平台购买广告版位。

“奢悦/S-YUE”化妆品的品牌内涵为“天然为奢,悦己悦人”,旗下全系列商品为都市女性提供温和自然的呵护。

凭借优良的产品品质,原告“奢悦/S-YUE”涂抹式水光精华液、面膜、湿粉膏等产品获得广大消费者的认可,迅速在行业内累积起较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与此同时,“奢悦/S-YUE”也受到了大量同业经营者的抄袭和仿冒。

原告对侵害“奢悦/S-YUE”品牌形象及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坚决打击。

二、被告的侵权行为:2018年12月,原告发现被告玲玲百货店通过“阿里巴巴1688.com”电子商务平台,以“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的名义实名开设网络店铺销售侵害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2018年12月24日,原告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了证据保全,并于2018年12月26日取得相关侵权商品实物。

根据案涉侵权商品物流包裹上的物流单据显示,被控侵权商品通过韵达快递(单号3834650176350)自广州市白云区发货至北京,经查询该物流单号的物流记录,显示的查询结果与物流单据上记载的信息一致。

三、有关损害赔偿数额主张的依据:原告为涉案商标的宣传推广和品牌形象维护投入了巨额资金,被告销售的案涉侵权商品为直接使用于人体的化妆品,无合法来源,更无质量保证,由于相关侵权商品使用了与原告正品商品完全相同的包装,一旦发生质量事故,将对原告的品牌形象造成毁灭性的的打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第15640304号、第20467908号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

2、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20万元。

被告玲玲百货店无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黄佳会是第15640304号“”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化妆品、美容面膜、减肥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化妆品用香料(截止),注册有效期限为2015年12月21日至2025年12月20日。

黄佳会是第20467908号“S-yue”商标的注册人,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肥皂、清洁制剂、研磨剂、香精油、化妆品、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注册有效期限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27年11月27日。

2018年1月8日,黄佳会与奢悦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证明》,记载黄佳会将第20467908号“S-yue”注册商标许可给奢悦公司使用,许可使用范围为化妆品、香精油、肥皂、清洁制剂、香、动物用化妆品、空气芳香剂,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11月28日至2027年12月27日;

奢悦公司有权将第20467908号注册商标转许可第三人使用,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第20467908号注册商标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工商行政查处、提起民事诉讼、提起刑事控告等。

2018年3月7日,黄佳会与奢悦公司签订《商标许可使用证明》,记载黄佳会将第15640304号“奢.悦S.YUE”注册商标许可给奢悦公司使用,许可使用范围为化妆品、美容面膜、减肥用化妆品、成套化妆品、化妆品清洗剂、化妆品用香料,许可使用期限自2017年4月6日至2025年12月20日,许可使用地域范围:中国大陆地区;

奢悦公司有权将第15640304号注册商标转许可第三人使用,并有权以自己的名义对侵犯第15640304号注册商标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证据保全、申请工商行政查处、提起民事诉讼、提起刑事控告等。

为证明涉案商标的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原告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奢悦公司就“奢悦”品牌向腾讯平台购买《中餐厅第二季》广告版位和广告投放服务的代理合同及广告费发票,广告费金额870万元;

2、原告奢悦公司就“奢悦”品牌作为湖南卫视《中餐厅2》官方合作伙伴+《歌手2018》单期植入签订的代理合同及广告费发票,广告费金额3800万元;

3、原告奢悦公司与长沙保利音乐厅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关于使用“长沙音乐厅.湘江大厅”用于举办“奢悦湖南卫视战略合作发布会”的服务合同及服务费发票;

4、原告奢悦公司邀请李艾担任“奢悦湖南卫视战略合作发布会”支持的活动服务协议及发票;

5、原告奢悦公司邀请张韶涵担任“奢悦湖南卫视战略合作发布会”嘉宾的演出服务协议及发票;

6、原告奢悦公司就“奢悦”品牌向爱奇艺平台购买《极限挑战4》广告版位和广告投放服务的代理合同及广告费发票,广告费金额972万元;

7、原告奢悦公司就“奢悦”品牌签订的《静距离》产品植入协议及广告费发票,2017年4月至2017年12月广告费金额1200万元;

8、原告奢悦公司就“奢悦”品牌签订的《非常静距离》产品植入协议及广告费发票,2018年度广告费金额1510万元;

9、南方网有关“奢悦”品牌于2017年圣诞夜在水立方举办签约发布会,由华少担任主持的报道;

10、水立方的场地服务合同及场地费发票;

11、2017年3月10日在广州体育场举办“奢悦.耀世群星演唱会”的《艺人整体合同》;

12、“时尚中国”、“凤凰音乐”对“奢悦.耀世群星演唱会”的报道,显示参与人员包括萧敬腾、李荣浩、何洁、金莎、庄心妍等;

13、《OMG!玩美咖》广告代理合作协议及广告费发票,约定原告奢悦公司对该节目进行一期品牌广告植入;

14、中网资讯对汪涵主持2017奢悦新锐战略发布会的报道;

15、张歆艺、李湘在微博上对奢悦产品的宣传截图;

16、北京中视时尚广告有限责任公司有关奢悦品牌2016年3月至4月在中央电视第一套、第七套、第十五套音乐频道广告中播出的证明;

17、北京同仁堂与奢悦公司签订的商品供应质量协议书;

18、京东奢悦官方旗舰店的销售情况网络截图,显示“奢悦涂抹式水光肌原液玻尿酸精华液”的售价为80元/支。

2018年12月24日,奢悦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淼向北京市长安公证处申请对其从互联网上浏览所需网页、网购商品以及收货的过程进行保全证据。

公证人员会同刘淼进行了如下操作:一、网购商品:2018年12月24日,公证人员会同刘淼在北京市东城区××北大街××首创大厦××层北京市长安公证处办公区,使用该处台式电脑,进行了如下操作:点击360安全浏览器标识,对该计算机保存的有关浏览的历史记录等情况进行删除,在附件一第2页顶端网址栏中输入相应的网址为https://shop8q3o910030h79.1688.com/?spm=a2615.2177701.autotrace-topNav.1.79d264b8Xw1ZP3;

在附件一第4页顶端网址栏中输入相应的网址为https://detail.1688.com/offer/581352794093.html?spm=a360q.8274423.1130995625.39.22234c9adTnAj6;

点击附件一第36页顶端页面中的“成交(732)”;

依次点击附件一第40页右侧所示页面中的“下一页”;

返回至附件一第9页所示的页面,并采购十支商品;

点击附件一第48页底端示页面中的“立即订购”;

点击附件一第49页所示页面中的电脑标识;

在附件一第50页所示页面中输入相应的手机号和密码,并点击页面中的“登录”;

选中附件一第53页右侧页面中的“匿名购买”;

点击附件一第54页左侧所示页面中的“去付款”;

点击附件一第57页页面中的“其他付款方式”;

点击附件一第58页所示页面中的“余额宝118.62元”;

在附件一第60页底端页面中输入相应的支付宝支付密码;

点击附件一第62页所示页面中的“确认付款”,点击附件一第64页所示页面中的“订单详情”,对上述显示的相应页面进行现场拷屏后打印。

二、收货:2018年12月26日,该处收到快递包裹,将包裹进行保管;

公证人员会同刘淼于2019年1月2日在该处办公区,使用该处手机对上述收到的一个包裹的外观现状及包裹内的物品进行拍照,照片见附件二。

2019年1月4日,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作出(2019)京长安内经证字第228号《公证书》,证实上述过程客观真实,附件一为网购商品拷屏页面打印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附件二为收货照片打印件,与实际情况相符;

阿里巴巴网站所购物品经该处加封后交由申请人自行保管。

附件一第4页左侧显示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联系买家:吴美玲;

第9页显示奢悦水光针涂抹式水光肌原液玻尿酸精华补水保湿官网正品支持代发,30天内732支成交,左侧图片上有“S-yue奢悦”字样,附件一第11-28页的图片中均有“S-yue奢悦”字样;

第31页显示采购重复率18.18%,人均采购数100支,采购人数22;

第65页显示订单号305584545663XXXX70,供应商: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

经当庭开拆公证封存物,内有“奢悦涂抹式水光肌原液”十支、在包装盒的正面显示有“S-yue”“奢悦涂抹式水光肌原液”字样、在包装盒的侧面和产品实物上均有“S-yue”字样,外包装盒的二维码上显示有“S-yue奢悦”字样。

黄佳会、奢悦公司当庭表示,正品产品有四色二维码,公证封存实物的包装盒上二维码颜色与原告正品不一致,侵权商品背面的商品名称以及字体印刷也与原告的正品存在差异,且价格与正品价格差别较大,封存产品均为假冒商品。

被控侵权商品正面右方显示的S-YUE英文商标与我方的第20467908号英文注册商标,视觉基本无差异,构成相同商标,被控侵权商品侧面的验证二维码左边使用了奢悦的中英文商标组合,与原告的第15640304号注册商标构成近似,其中的英文部分与原告的第20467908号英文注册商标构成相同,被控侵权商品背面的商品名称处也使用了奢悦中文词组,与原告的第15640304号的中文部分构成近似,侵害了原告第15640304号、第20467908号注册商标专用权。

两原告提交了其正品进行比对,经扫描正品的验证码显示的验证系统显示的域名为cx.s-yue.net,经销商为奢悦公司,而扫描被控侵权商品的验证码显示的域名为syuehymt.com,并非原告的网站。

诉讼中,黄佳会、奢悦公司另主张经济损失和合理费用共计200000元,其中包括律师费为12000元,公证费4000元,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及律师费发票,其他费用由法院予以酌定。

另查,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为个体工商户,成立日期为2018年10月6日,经营者为吴美玲,经营范围为日用百货、服饰、鞋帽、箱包零售等。

上述事实,有商标注册证、《商标许可使用证明》、合同、发票、协议书、公证书、公证封存实物、产品实物、网页打印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黄佳会是第15640304号“”商标、第20467908号“S-yue”的注册人,其将该注册商标许可给原告奢悦公司使用,该注册商标处于有效期内,依法应予以保护。

原告黄佳会、奢悦公司作为该注册商标的注册人和许可使用人,有权共同提起维权诉讼。

关于玲玲百货店的行为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问题。

两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在涉案“玲玲百货店”店铺购买到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有公证书予以证实;

同时,奢悦公司提交的公证书截图以及供应商上显示的商家信息显示为玲玲百货店及其经营者为吴美玲,在无其他相反证据的情况下,本院对于玲玲百货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事实予以确认。

经比对,被诉侵权产品涂抹式水光肌原液的包装盒、产品实物多处均有“S-yue”“奢悦”字样,与涉案第15640304号“”、第20467908号“S-yue”注册商标的主要部分基本一致,构成商标近似;

与奢悦公司生产销售的同种产品的包装视觉上基本一致,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很容易造成混淆和误认。

举证期限内,玲玲百货店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销售的被诉侵权产品有合法来源,或被诉侵权产品上使用的商标标识有合法授权,故本院认定玲玲百货店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行为侵害了黄佳会、奢悦公司享有的第15640304号“”、第20467908号“S-yue”注册商标专用权,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关于赔偿数额的问题。

黄佳会、奢悦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有委托合同及律师费发票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黄佳会、奢悦公司主张的经济损失和其他合理费用,虽未提交相关票据予以证实,鉴于黄佳会、奢悦公司确有委托律师出庭应诉和公证取证,必然产生相应的费用,故本院对上述费用的合理部分予以酌情支持。

举证期限内,因各方当事人均未能提供足以采信的证据证实黄佳会、奢悦公司的实际损失,或玲玲百货店因侵权而实际获利的数额,故本院综合考虑涉案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和声誉、侵权产品的种类、售价、销量、侵权者的主观过错程度、侵权形式、后果、期间以及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等因素,酌定损害赔偿数额为30000元(含合理费用)。

被告玲玲百货店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与开庭传票,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黄佳会、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第15640304号“”、第20467908号“S-yue”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黄佳会、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30000元(含合理费用);

三、驳回原告黄佳会、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黄佳会、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3750元,被告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负担550元(上述受理费已由黄佳会、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预交,本院不作退回,黄佳会、奢悦(北京)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同意由被告祁东县灵官镇玲玲百货店于上述履行期限内向其直接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各方当事人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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