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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沪0104民初24053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蔡贝贝;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沪0104民初24053号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林国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晟寒,上海君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一:蔡贝贝,女,1991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正阳县。

被告二: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娄山关路XXX号XXX-XXX室。

法定代表人:孙沁。

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蔡贝贝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期间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审理中,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提出变更诉讼请求,第2项变更为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富安娜家居用品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按照《关于统一上海法院诉调对接案件收费标准的通知》相关规定,免予收取。

审判员  姜云英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 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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