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73民初907号原告:卢泳,女,1968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杰(夫妻),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中央电视台,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1号。
法定代表人:慎海雄,台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坤英,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献涛,男,1976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住北京市朝阳区。
原告卢泳与被告中央电视台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卢泳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撤回对中央电视台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卢泳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未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泳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计二十五元,由原告卢泳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