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73民初384号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经济开发区九牧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林孝发,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寒粮,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文渊,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石家庄巴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高新区天山大街226号。
法定代表人:刘会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18号C座2层222室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党刚,该公司员工。
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家庄巴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规定,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石家庄巴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二千三百元,减半收取计一千一百五十元,由原告九牧厨卫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