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京73民初1653号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火炼树东莞大道11号台商大厦2单元办公1006号。
法定代表人:龚举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博文创建科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管路16号3号楼1010。
法定代表人:马春魁,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华,女,北京博文创建科贸有限公司职员。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博文创建科贸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3日立案。
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减半收取计九百元,由原告东莞市律点法商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