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06民初36300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詹素馨,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轩中烟酒商行,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石牌岗顶龙口东路9-11号综合大楼西边1铺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101MA59PTRM1D。
经营者:黄杰娜。
本院在审理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天河区石牌轩中烟酒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