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378号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
法定代表人:黄震宇,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芳,福建上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虞城县久汇酒铺,住所地河南省虞城县,。
经营者:王长攀。
被告:杭州微拍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林志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虞城县久汇酒铺、杭州微拍堂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于2021年4月30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900元,由原告广州小糊涂仙酒业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