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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城区铁妹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湘12民初368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城区铁妹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鹤城区铁妹副食商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12民初368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泸州老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梦琪,湖北广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鹤城区铁妹副食商行,住所地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锦园北路57号。

经营者:聂铁妹。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鹤城区铁妹副食商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予以准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依法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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