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403知民初438号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
法定代表人:王赵楠,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妍妍,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莉,河南豫银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民权县钟学义餐饮部(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经营者:钟学义。
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民权县钟学义餐饮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9日立案。
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没有递交减、免、缓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河南煜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