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吉02知民初31号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法调。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黑龙江高盛律师集团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高新区光明眼镜店。
经营者:李乜也。
原告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瑞公司)与被告吉林高新区光明眼镜店(以下简称光明眼镜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雅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光明眼镜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雅瑞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光明眼镜店立即停止侵害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2.判令光明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3万元。
事实和理由:雅瑞公司是“”“BOLON”“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人,该商标核定使用类别为第9类商品,雅瑞公司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雅瑞公司生产的暴龙眼镜以优良的品质深得社会认可,拥有广泛的用户基础和消费群体。
“”“BOLON”“暴龙”商标眼镜在国内同行业中市场销量一直排名前列,在多家知名电视台、网站、杂志等媒体投放了大量广告,社会知名度很高,并于2015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
光明眼镜店侵犯雅瑞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己严重扰乱了雅瑞公司的销售市场,损害了雅瑞公司的品牌形象,给雅瑞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为维护雅瑞公司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雅瑞公司的诉讼请求。
光明眼镜店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和质证。
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13日,雅瑞公司通过转让方式取得“”和“暴龙”注册商标专用权。
“”注册商标的注册有限期限自2003年7月28日起至2013年7月27日止。
后于2013年3月29日被核准续展注册有限期限自2013年7月28日起至2023年7月27日止。
“暴龙”注册商标的注册有限期限自2003年7月7日起至2013年7月6日止。
后于2013年3月29日被核准续展注册有限期限自2013年7月7日起至2023年7月6日止。
上述两个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商品项目均为第9类,包括:光学矫正透视镜片(光);
眼镜玻璃;
眼镜框;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等。
2016年5月21日,雅瑞公司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取得“BOLON”注册商标专用权,有限期限自2016年5月21日起至2026年2月20日止,核定使用商品项目为第9类,包括:防眩光眼镜;
体育用护目镜;
护目镜;
眼镜片;
眼镜架;
眼镜;
隐形眼镜;
眼镜盒;
太阳镜;
擦眼镜布。
雅瑞公司对其生产经营的暴龙眼镜进行了大量广告宣传。
光明眼镜店系个体工商户,于2013年3月19日经吉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分局核准登记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眼镜零售。
2018年9月10日,雅瑞公司委托周涛向福建省厦门市××区公证处)申请办理证据保全公证。
2018年9月25日,在思明区公证处公证员江玉龙及公证人员黄晴的监督下,周涛以普通消费者的名义来到位于吉林省吉林市××区标有“光明眼镜”字样的眼镜店,购买眼镜1副,支付价款500元,现场取得收据一份。
周涛将所购眼镜及在该眼镜店取得的所有材料交给江玉龙保管。
江玉龙对该眼镜店及周边参照物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张。
周涛将付款凭证截图发给江玉龙,取得付款截图照片一张。
2018年10月8日,周涛到思明区公证处,在江玉龙、黄晴的监督下,对上述所购买的眼镜进行拍照,取得照片三张。
黄晴对所有票据单据原件复印,并将所购买的眼镜及在该店取得的所有材料进行密封,交由周涛保管。
2018年10月11日,思明区公证处作出(2018)厦思证内字第7590号公证书,对上述行为及过程进行公证。
经当庭拆封核对,密封袋中物品与上述公证书所附照片一致。
其中:眼镜盒、说明书及眼镜右侧镜片、右腿内侧均标有“BOLON”字样。
经当庭扫描说明书上印刷的二维码,能够登录暴龙眼镜官方微信,但因没有防伪码无法验证该眼镜为雅瑞公司生产。
雅瑞公司支付购买眼镜价款500元、公证费2000元。
本院认为,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雅瑞公司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依法核准的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人,任何个人或企业均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其依法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销售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的,属于侵犯商标注册专用权行为。
雅瑞公司注册的案涉商标核定使用范围包括眼镜、眼镜盒等商品,光明眼镜店销售的案涉眼镜,并非雅瑞公司或其授权单位生产的产品,且在眼镜及说明书上均突出使用“BOLON”标识,容易使公众产生误认,系侵犯雅瑞公司商标注册专用权的商品,故光明眼镜店销售侵犯案涉商标商品的行为,侵犯了雅瑞公司的商标注册专用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规定,光明眼镜店应当停止侵害并赔偿雅瑞公司的相应损失。
关于赔偿数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
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
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
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
赔偿数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开支。
”第三款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本案中,因雅瑞公司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及光明眼镜店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均难以确定,本院根据光明眼镜店侵权行为的情节予以确定。
光明眼镜店系个体工商户,考虑其销售侵权商品的数量、经营规模、营业额及利润等因素,本院酌定光明眼镜店赔偿雅瑞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雅瑞公司请求赔偿3万元明显过高,对高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雅瑞公司的诉讼请求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条、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第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一、吉林高新区光明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停止侵害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案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吉林高新区光明眼镜店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赔偿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8000元;
三、驳回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厦门雅瑞光学有限公司负担400元,由吉林高新区光明眼镜店负担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