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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刘铁矿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刑初1750号
案件名称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刘铁矿假冒注册商标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刘铁矿;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750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单位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代码91330381MA29AJ6Q6H,单位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塘下镇海安下林村荷花路6号,法定代表人孙会改。

诉讼代表人孙会改,女,1981年4月11日出生,系被告单位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

被告人刘铁矿,男,1981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项城市。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6月18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0月16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15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被告人刘铁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10月17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乐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单位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孙会改、被告人刘铁矿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成立于2018年1月16日,主要经营汽车部件、摩托车配件、机电配件、滤清器等业务。

被告人刘铁矿系该公司实际负责人。

2019年1月份至4月23日期间,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注册权人许可,擅自在该公司生产的汽油滤清器以及外包装上标注“TOYOTA”、“NISSAN”、“DENSO”、“LEXUS”等注册商标,其中生产型号为2300-75140的滤清器5720只(经价格认定单价为10.5元),生产型号为23303-64010的滤清器350只(经价格认定单价为12.5元),生产型号为23390-64450的滤清器800只(经价格认定单价为9.5元),生产型号为16400-41B05的滤清器3770只(经价格认定单价为5元),上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涉案金额共计人民币90885元。

2019年6月18日,被告人刘铁矿向公安机关投案。

上述事实,被告单位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讼代表人孙会改和被告人刘铁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物证汽油滤清器、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商标注册证、商标档案、请求书、价格认定结论书、证人孙会改的证言、被告人刘铁矿的供述和辩解、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TOYOTA”、“NISSAN”、“DENSO”、“LEXUS”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单位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被告人刘铁矿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应判处刑罚。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单位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铁矿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

被告人刘铁矿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

鉴于被告人刘铁矿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均可宣告缓刑。

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百二十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瑞安市荷花硕鑫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刘铁矿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瑞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假冒“TOYOTA”、“NISSAN”、“DENSO”、“LEXUS”注册商标的滤清器共计10640只、作案工具丝印板6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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