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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为挺、曾清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浙0381刑初1665号
案件名称郑为挺、曾清龙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瑞安市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郑为挺;曾清龙

案由

案由非法制造、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1刑初1665号 公诉机关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郑为挺,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7月30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志军,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曾清龙,男,1965年5月1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平阳县。

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5月9日被平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23日被瑞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辩护人卢成素,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刑诉[2019]19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为挺、曾清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同年9月30日以简易程序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10月1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瑞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林志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为挺及其辩护人李志军、被告人曾清龙及其辩护人卢成素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3月以来,被告人曾清龙接受被告人郑为挺的委托,在二人均未取得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在浙江省平阳县水头镇建兴路150号的加工厂内擅自制造带有“LV”、“TOMMY.HILFIGER”、“Ferragamo”、“LACOSTE”、“DISEL”、“BOSS”、“LEVI’S”等注册商标标识的皮带扣。

同年4月25日,公安机关在加工厂内查获带有上述注册商标标识的皮带扣及配件共计29530件。

案发后,被告人曾清龙、郑为挺先后到平阳县公安局投案。

另查明,LEVI,S、Ferragamo、LACOSTE鳄鱼图形、GUCCI、BOSS、TOMMYHILFIGER、DISEL、LV注册商标系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商标均在有效期内,均有核定使用于第26类腰带、皮带扣等商品。

上述事实,被告人郑为挺、曾清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商标注册证明、商标注册证、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扣押清单、鉴定聘请书、鉴定报告、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户籍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公司登记情况、证人杨某、张某、曾某、陈某的证言、被告人郑为挺、曾清龙的供述和辩解、人物辨认笔录、搜查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LEVI,S、Ferragamo、LACOSTE鳄鱼图形、GUCCI、BOSS、TOMMYHILFIGER、DISEL、LV注册商标依法经我国商标局核准注册,且在有效期内,受法律保护。

被告人郑为挺、曾清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结伙生产假冒注册商标的皮带扣及配件,牵连非法制造上述注册商标标识29530件,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郑为挺、曾清龙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公诉机关提出的“判处被告人郑为挺、曾清龙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适用缓刑”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为严明国法,惩罚犯罪,保护知识产权,维护社会秩序,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为挺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二、被告人曾清龙犯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 三、扣押于平阳县公安局的假冒LEVI,S皮带扣2080个、配件600个、模具1个,假冒Ferragamo皮带扣2950个、模具1个,假冒LACOSTE鳄鱼图形皮带扣2450个、配件1100个,假冒GUCCI皮带扣2400个、配件900个、模具1个,假冒BOSS皮带扣2400个、配件1200个,假冒TOMMYHILFIGER皮带扣3760个、配件1000个,假冒LV皮带扣8780件及模具2个,假冒DISEL皮带扣4110个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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