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602知民初1号申请人:李海东,男,1968年7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周口市川汇区。
被告:陈标,男,1976年11月21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
委托代理人:姜耀升,河南众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海东与被告陈标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应当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至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