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112民初9014号原告:广州远道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天源路961号1栋1305房。
法定代表人:陈彦甫,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艳宾,国信信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驰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村坑田大街32号广州鱼珠智谷E-PARK创意园园区C05号。
法定代表人:陈少东,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冬连,女,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南蓉,女,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茅岗村坑田大街32号广州鱼珠智谷E-PAPK创意园园区C05号。
法定代表人:杨昕昕,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世阳,男,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远道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驰锐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广州一锐专利代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9日立案。
原告广州远道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远道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远道建设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1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广州远道建设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