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5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中梁山泰邦超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门大道201号3幢附5号,注册号500107601149548。
经营者杨春福,女,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王军,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中梁山泰邦超市、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