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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九龙坡中梁山泰邦超市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渝05民初2059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九龙坡中梁山泰邦超市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九龙坡中梁山泰邦超市;王军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5民初2059号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泸州国窖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204706718H。

法定代表人:刘淼,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远斌,重庆上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龙坡中梁山泰邦超市,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龙门大道201号3幢附5号,注册号500107601149548。

经营者杨春福,女,195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被告:王军,女,198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九龙坡区。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九龙坡中梁山泰邦超市、王军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立案。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元,减半收取计600元,由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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