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4148号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南城区车站路1号天福大厦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0P。
法定代表人欧阳华金。
委托代理人张莲,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锐娴,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仕平福天便利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共和社区家和路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NXX。
经营者杨仕平,男,汉族,1990年9月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委托代理人王建新,广东广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林,被告员工。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天福连锁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0元,本院减半收取为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050元,原告多缴纳的人民币100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