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0111民初12686号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大沥大塘底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F67。
法定代表人:王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梦雪,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州汛速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太和镇陈太路**永兴汽配产业园****申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W1K。
法定代表人:王杰。
原告广州末末迪资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汛速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在收到本院《预交诉讼费通知单》后,未按规定的时间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