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685号原告:赵伯元,男,194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被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原告赵伯元与被告佛山市金银河智能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专利号ZL**************]纠纷一案,原告赵伯元于****年*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伯元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赵伯元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