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890号原告:广州悍博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国道大石段582、584和4A26。
法定代表人:范琪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业胜,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妍辉,广东翰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佛山千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委会广珠路南一路2号4栋厂房2楼之二。
法定代表人:张仕全,经理。
被告:宁波聚点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
法定代表人:徐飞,总经理。
原告广州悍博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千特电器有限公司、宁波聚点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名称“手持式熨烫机”)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原告于2019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悍博家用电器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广州悍博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