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民初1990号原告:邓安余,男,汉族,1987年5月21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廉靖,广东正平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惠州市新晖劳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仲恺高新区陈江大道北49号惠州五金机电综合市场三区C4栋1至3号铺。
法定代表人:邓某1。
被告:邓某1,女,汉族,1986年1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揭西县**************。
原告邓安余与被告惠州市新晖劳动防护用品有限公司、邓某1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ZL**************、名称为“外包装袋(东方红)”]纠纷一案,本院于201*年*月25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安余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邓安余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