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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六六顺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10知民初452号
案件名称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六六顺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六六顺酒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0知民初452号 原告: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国窖广场。

法定代表人:刘淼,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培彦,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光耀,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六六顺酒行,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第三大街B座20号。

经营者:刘登科。

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与廊坊市新世纪步行街六六顺酒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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