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04民初26851-26853号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仅限办公),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9DLM53N。
法定代表人:赖锦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丽,广东知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奥丁堡贡茶饮品店,经营场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之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0604MA52HJR8XH。
经营者:黄庆军。
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禅城区奥丁堡贡茶饮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共三案,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30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
本系列案共计3件,每件案件受理费150元,共计450元,由原告广东中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