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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超飞、董培培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1625刑初616号
案件名称董超飞、董培培假冒注册商标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董超飞;董培培

案由

案由假冒注册商标

全文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625刑初616号公诉机关郸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超飞,男性,199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因涉嫌犯有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5月16日被郸城县公安局逮捕。

辩护人张慧,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董培培,女性,199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住郸城县。

因涉嫌假冒注册商标罪,经郸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13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赵晓珍,系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以郸检二部刑诉(2019)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超飞、董培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19年9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郸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超飞及其辩护人张慧、被告人董培培及其辩护人赵晓珍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超飞、董培培自2017年5月份以来,假冒注册商标在淘宝网上销售雀巢公司旗下“冠能”品牌狗粮,于2019年4月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在人民南路转盘一民宅出租屋内被当场查获。

涉案资金高达40余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二被告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但二人能够认罪认罚,已签字具结,建议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共处罚金二十万元(已向公安机关缴纳罚金10万元)。

被告人董超飞辩称,我自愿认罪认罚,请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辩护人意见为,1、董超飞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

结合本案事实,被告人董超飞是在董培培怀孕后,因董培培身体不便才代替董培培发货,董超飞自2018年10月才实际参与实际本案犯罪活动。

在计算销售金额时应从2018年10月计算至2019年4月9日案发之日,参与销售金额应为119945元。

另外,被告人董超飞与董培培实际贩卖的是从邢台优贝宠物食品有限公司所购买的狗粮,正规厂家生产,产品质量合格,虽然使用“冠能"商标对产品进行重新包装,但其并未造成严重的后果。

被告人董超飞也仅是代为邮寄货物,在本案中所起到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

2、根据董超飞的户籍信息及郸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的查询结果显示,董超飞无违法犯罪前科,未受到过任何法律处分,系初犯,偶犯;

3、被告人董超飞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系坦白。

4、被告人董超飞在审查起诉阶段已经签有认罪认罚具结书,且又当庭认罪认罚,态度良好,真诚悔过,并愿意积极交纳罚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关于认罪认罚之规定,应当减轻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董超飞文化程度较低,缺乏法律意识,其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都比较小,且自愿认罪认罚,真诚悔过。

根据惩罚为辅、教育为主的原则以及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辩护人建议法庭对被告人董超飞从轻减轻处罚,判处缓刑。

被告董培培辩称,我认罪认罚,请法庭从轻处罚,给我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的意见为,1、被告人董培培无犯罪违法记录,案发前未受到任何法律处分,犯罪前表现一贯良好,系初犯、偶犯。

且董培培已经怀有6个月身孕,再犯的可能性较小,教育挽救的可能性高。

2、被告人董培培在2019年6月12日主动到郸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自首,应当认定为自首情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67条之规定,对于自首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被告人董培培到案后就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积极配合侦查机关的侦查,系坦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董培培的犯罪行为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被告人董培培系自愿认罪认罚、已经足额缴纳罚20万罚金,应当从轻、从宽处罚。

本案被告人董培培在接受侦查机关讯问时,在讯问笔录中作了有罪供述。

而且从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到法院审判阶段,其供述均前后一致,从未出现过拒不认罪,翻供等情形。

在庭审中被告人自愿认罪,真诚悔罪。

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关于自愿认罪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5、被告人董培培主观恶性不大。

被告人董培培文化程度不高,对事情的违法性及严重程度认识不够,才致使董培培犯错。

并且本次犯罪并未造成严重后果,社会危害性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董培培因法律意识不强才触犯了法律,但其在犯罪后,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自愿认罪伏法。

恳请法院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给被告人一个改正自新、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董培培自2017年5月份以来,假冒注册商标在淘宝网上销售雀巢公司旗下“冠能”品牌狗粮,于2019年4月9日,被郸城县公安局在人民南路转盘一民宅出租屋内被当场查获,经核实涉案销售额为40.7万元;

董超飞自2018年10月参与董培培的上述犯罪活动至2019年4月9日案发,涉案共同销售额为11.99万元。

另查明,被告人董超飞和董培培系同居关系。

董培培于2019年6月12日主动到郸城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投案自首,有公安机关的证明在卷。

郸城县司法局对被告人董超飞、董培培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出具报告,认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进入社区矫正管理程序。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相关书证和物证、被告人董超飞和董培培的供述、证人谭某的证言、鉴定结论书、证据光盘、罚没款票据、具结书、郸城县司法局社会调查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培培以非法获利为目的,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擅自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

被告人董超飞参与上述犯罪活动,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董培培系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以从轻处罚;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以从宽处理。

董超飞、董培培系共同犯罪,应根据各自的犯罪情节和作用,本着宽严相济的原则,分别处罚。

郸城县司法局对二被告人进行了社会调查并出具报告,认为对其适用社区矫正,对其所在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以进入社区矫正管理程序,故对董超飞、董培培可以适用缓刑,对公诉机关的缓刑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对其他意见予以调整。

依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缴纳的涉案罚没款可以折抵罚金。

为维护国家的管理法规不受侵犯,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董超飞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董培培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已缴纳。

)三、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涉案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后上缴国库)。

四、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的其它涉案财物(狗粮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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