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粤73民初3320号原告:莫荣良,男,汉族,1978年9月10日生,住所地广东省阳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志刚,广东知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匠鑫五金制品厂,住所地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经营者:周晓生,男,汉族,1987年10年22日生,住广东省揭阳市榕城区×××××。
原告莫荣良诉被告揭阳市榕城区匠鑫五金制品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所涉专利为ZL×××××××××××××ד防烫夹”。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
诉讼中莫荣良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莫荣良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莫荣良撤回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莫荣良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