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5知民初30号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英都镇恒坂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吴小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海珠,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栗丽丽,上海尚士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史晓丽,女,汉族,1999年1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告史晓丽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4日立案。
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德博奇科技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