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73知民初785号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伊默特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法定代表人:李玉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敏峰,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锐利,广东昊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福基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赵某1。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伊默特电机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山市福基电器有限公司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伊默特电机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伊默特电机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