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知民初143号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经济开发区北区新区六路南、滏阳四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姚奎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路晓静,李海飞,湖北广众(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学风,女,197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
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养元公司)与刘学风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7日立案。
原告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计212.5元由河北养元智汇饮品股份有限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