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14执3304号被执行人于卫祥,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平度市经济开发区,现在山东省鲁南监狱服刑。
被执行人于卫祥假冒注册商标罪罚金一案,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缴纳罚金义务,本案移交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7)鲁0214刑初11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事项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