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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金纳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许勇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2072民初9280号
案件名称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与中山市金纳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许勇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08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市金纳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许勇记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粤2072民初9280号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美里路999号。

法定代表人:王旭宁,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振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山市金纳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黄圃镇吴栏村岭栏路(广重铸轧钢公司侧)。

法定代表人:许勇记,总经理。

被告:许勇记,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东县。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曾令武,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广东德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九阳公司)与被告中山市金纳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纳斯公司)、许勇记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九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婷婷、被告金纳斯公司、许勇记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明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九阳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金纳斯公司停止侵害九阳公司第9916506号、3407086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及不正当竞争的行为;

2.金纳斯公司、许勇记赔偿九阳公司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共183000元。

事实和理由:九阳公司始建于2002年7月,2007年9月正式改制为股份公司,系第1922578号、第3407086号、第9916506号商标的所有权人。

在小家电领域不断拓展,市场规模不断扩大。

现在主要产品有豆浆机、电磁炉、料理机、榨汁机、开水煲等七大系列一百多个型号,同时还开发了专供酒店、写字楼的商用豆浆机,开拓了新的市场空间。

其中,九阳豆浆机市场份额占80%以上,九阳电磁炉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10%,料理机榨汁机国内市场占有率超过30%,九阳产品现已覆盖全国30多个省、市、自治区,并远销日本、美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8年6月8日对金纳斯公司涉嫌生产商标侵权的电饭煲行为立案调查,后作出行政处罚,责令金纳斯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没收商标侵权标识“Joyouricj”商标的电饭煲888个、电饭煲包装箱120个。

金纳斯公司明知九阳公司商标的知名度,还使用“Joyouricj”“广州九阳卫厨有限公司”等字样进行标示和宣传,攀附意图明显,相关公众据此容易将涉案产品误认为与九阳公司存在某种特定联系。

金纳斯公司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

金纳斯公司未经九阳公司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九阳公司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侵犯了九阳公司的商标权,应承担侵权责任。

金纳斯公司是许勇记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许勇记成立金纳斯公司后以生产侵权产品为主,应对金纳斯公司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据此,九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

金纳斯公司辩称,1.九阳公司已另案提起诉讼,故本案构成重复诉讼;

2.金纳斯公司仅是代加工厂,九阳公司提交的产品外包装上显示广州九阳卫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九阳公司)或广州九阳卫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表明广州九阳公司才是生产者,广州九阳公司于2009年2月5日注册,九阳公司认定驰名商标晚于广州九阳公司注册时间;

九阳公司的“九阳”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仅在豆浆机、电磁炉等产品,并未包含电饭锅产品,且金纳斯公司代加工产品上使用的商标与九阳公司的商标不近似;

3.金纳斯公司已经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行政处罚,且九阳公司未证明其损失,金纳斯公司目前也并未获利,综上金纳斯公司不构成侵权,请求驳回九阳公司诉讼请求。

许勇记辩称,金纳斯公司不构成侵权,许勇记也并无共同侵权的故意,许勇记虽为金纳斯公司的投资人,但未滥用法人地位及股东有限责任,不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第9916506号“Joyoung”商标注册人是九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的灯、电炊具、电压力锅(高压锅)、电热壶、微波炉(厨房用具)、烤面包机、饮水机、电暖器等商品上,有效期自2012年11月7日至2022年11月6日。

第3407086号“九阳”商标注册人经核准变更为九阳公司,核定使用在第11类乙炔发生器、汽灯、电炊具、制冷冰淇淋、气体净化装置商品上,有效期经续展至2024年9月6日。

2009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九阳公司使用在第7类豆浆机、家用电动榨水果机商品上的“九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品。

2012年12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九阳公司使用在第11类电炊具(电磁炉、开水煲、电压力煲)商品上的“九阳”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2018年6月8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对金纳斯公司进行检查,发现金纳斯公司经营场所内有部分电饭煲产品标示“Joyouricj”商标,当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获标示“Joyouricj”商标的电饭煲888个、电饭煲包装箱120个。

2018年8月15日,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中工商经处字(2018)第02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金纳斯公司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并没收商标侵权的标示“Joyouri”商标的电饭煲888个、电饭煲包装箱120个,罚款26640元。

本院依法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调取的证据显示前述查获的电饭煲及外包装上标示“Joyouricj”商标、“广州九阳卫厨有限公司(监制)”字样,外包装箱上还标注了“中山市金纳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地址:中山市黄圃镇吴栏工业区”字样。

金纳斯公司为许勇记于2013年6月19日成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加工、销售、网上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五金制品。

广州九阳公司成立于2009年2月5日,经营范围为批发业,其法定代表人为易志文,易志文于2015年9月14日申请注册第14858808号“Joyouricj”商标,2017年7月27日,该商标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予以无效宣告。

易志文不服该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上述裁定。

该院于2017年10月30日作出行政判决书,驳回易志文的诉讼请求。

易志文不服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终审行政判决书,驳回易志文的上诉,维持原判。

根据金纳斯提供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委托加工协议分别载明,广州九阳公司与金纳斯公司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广州九阳公司将其第14858808号“Joyouricj”商标的料理机、电饭煲许可给金纳斯公司使用,许可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金纳斯公司不得把广州九阳公司标注为生产、制作厂家等。

广州九阳公司委托金纳斯公司加工小家电(电饭煲)电器产品,委托期限自2017年6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

2018年6月12日,九阳公司以广州九阳公司等为被告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提起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浙0110民初9684号],2019年1月28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8)浙0110民初9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认定广州九阳公司擅自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的九阳公司字号注册企业名称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并判决广州九阳公司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到相关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企业名称手续,变更后的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九阳”字样等内容。

2019年7月5日,九阳公司以北京腾永发百货商店、金纳斯公司为被告向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提起侵害商标权诉讼。

诉讼中,九阳公司主张金纳斯公司、许勇记赔偿其损失183000元(包括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并称为制止侵权行为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包括律师费33000元,但未对此提供律师费票据。

九阳公司、金纳斯公司、许勇记未能对九阳公司因侵权行为而受到的损失数额以及金纳斯公司因侵权行为的获利情况进行举证。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1.涉案被控侵权产品是否为金纳斯公司生产;

2.金纳斯公司是否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3.责任承担。

关于第一个焦点。

九阳公司为第9916506号、3407086号商标注册人,前述商标均处于注册有效期内,其商标注册权受法律保护。

前述被控侵权电饭煲产品被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金纳斯公司经营场所查获,根据被查获的产品显示,产品上亦标明了金纳斯公司的信息,故本院认定被控侵权产品为金纳斯公司所生产。

关于第二个焦点。

九阳公司主张金纳斯公司在涉案产品上标注“Joyouricj”商标与其第9916506号、3407086号商标构成近似,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被控侵权的电饭煲产品与第9916506号、3407086号商标核准使用的电炊具等产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趋同,属于类似商品。

同时,将“Joyouricj”标识与第9916506号“Joyoung”商标进行比对,两者在字母构成、拼读等方面相近,同时考虑到“九阳”商标为驰名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被控侵权标识与诉争商标之间存在某种关联性,从而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构成商标侵权。

将“Joyouricj”标识与第3407086号商标“九阳”进行比对,二者差异显著,不会导致消费者误认,故“Joyouricj”标识不构成对第3407086号“九阳”商标的侵权。

九阳公司主张被控侵权的电饭煲商品上标注“广州九阳卫厨公司”字样构成不正当竞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引人误以为是他人的商品。

本案中,九阳公司自2002年成立,主要从事厨房小家电的生产经营活动,其一直使用“九阳”字号,同时亦将“九阳”文字注册为商标,经过其广泛宣传,注册在第七类的“九阳”商标取得了大量的荣誉,并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同时九阳公司也取得大量的荣誉,九阳公司的“九阳”企业字号在全国范围内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九阳公司的在先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

金纳斯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生产、销售家用电器及配件,与九阳公司相互具有竞争关系。

金纳斯公司与九阳公司同属家用电器制造行业,具有同业竞争关系,其对行业内的九阳公司的注册商标及字号理应知晓,但其仍在生产的电饭煲外包装箱及产品上标注“广州九阳卫厨有限公司”字样,造成相关消费者对产品来源造成混淆和误认,傍名牌的故意明显,金纳斯公司的行为抢占了九阳公司的市场份额,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反了市场交易中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对九阳公司的不正当竞争。

综上,金纳斯公司在涉案被控侵权产品上标注“Joyouricj”商标及“广州九阳卫厨有限公司”字样构成侵权,金纳斯公司应立即停止侵权并赔偿九阳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虽金纳斯公司辩称本案为重复诉讼,但其仅提供另案的起诉状及传票,并未提供另案已经判决的证据,且本案立案时间早于另案起诉时间,故本院对其主张本案为重复诉讼不予采纳。

关于第三个焦点问题。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因金纳斯公司实施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导致九阳公司所受的实际损失以及金纳斯公司的获利情况,本院综合考虑九阳公司的品牌的知名度以及金纳斯公司的经营规模,金纳斯公司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主观过错程度、九阳公司为制止侵权而委托律师出庭应诉费用等因素,本院酌定金纳斯公司向九阳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许勇记为金纳斯公司的唯一股东,其未提供证据证实其个人财产独立于公司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应对金纳斯公司的前述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第六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山市金纳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侵犯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第9916506号“Joyoung”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告中山市金纳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停止在电饭煲产品上标注“广州九阳卫厨有限公司”字样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告中山市金纳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赔偿款80000元(包含为制止侵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四、被告许勇记对被告中山市金纳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三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980元,由原告九阳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96元,被告中山市金纳斯电器实业有限公司负担158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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