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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白美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粤13民终3221号
案件名称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白美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白美新百货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粤13民终322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地址江苏省昆山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790890。

法定代表人:张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壁佳,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白美新百货店,地址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0MA4XBG0K1X。

经营者:宋光伟。

实际经营者:聂建军,男,198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公民身份证号码362××××××××××××812。

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州市仲恺高新区白美新百货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2020)粤1302民初28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虽提出书面上诉,但其经通知缴纳诉讼费后未能按期缴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其行为应当作为撤回上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樱花卫厨(中国)股份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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