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308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小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伟。
被告:刘献斌,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刘献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2019年9月11日,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建林未能按照法院开庭的要求提交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为无效代理,视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