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
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刘献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冀01知民初308号
案件名称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刘献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刘献斌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1知民初308号 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惠阳路8号。

法定代表人:吴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巨鹿县小张庄村。

法定代表人:李兴伟。

被告:刘献斌,男,汉族,1969年10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邢台市桥东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新郎食品有限公司、刘献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7日立案,2019年9月11日,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曾建林未能按照法院开庭的要求提交本单位缴纳养老保险证明,为无效代理,视为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4900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上海冠生园食品有限公司负担。

商标被侵权?立即联系我们索赔

专业商标律师一对一分析,免费评估维权方案与判赔预期

电话咨询:133-9527-8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