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8民初207号之二 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开源路12号。
法定代表人:姚连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传华,男,1964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法务部员工,住济宁市任城区。
被告:济宁日松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任城区李营街道办事处李堂村。
法定代表人:徐保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贵涛,山东汇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包头市东河区鑫红涛装载机配件门市。
经营地址:包头市东河区铁西区公汽二公司底店建设路3-59号。
经营者:冯涛,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唐,济宁任城洸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日松石化有限公司、包头市东河区鑫红涛装载机配件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800元,减半收取4400元,诉讼保全费3020元,均由原告山东源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