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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纤纤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6民初21725号
案件名称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纤纤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5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纤纤精品店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1725号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

法定代表人翁荣金。

委托代理人朱江,广东容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纤纤精品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燕罗街道洪桥头社区。

经营者郭德舍。

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燕罗纤纤精品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6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浪莎针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原告已预交,本院予以退回人民币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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