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18316号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樟树市城北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900MA35F21Y9L法定代表人邱俊生,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卫华,广东如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豫兆临药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康和分店,经营场所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塘头社区塘头大道23号骏业综合楼10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2708465经营者赵正洁。
被告广东豫兆临药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法定代表人赵五留。
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豫兆临药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康和分店、广东豫兆临药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双飞人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75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原告多预交的650元,本院予以退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