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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彩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04民初45532号
案件名称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深圳华彩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3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深圳华彩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4民初45532号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0A。

法定代表人:杨水源。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农林,广东金桥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华彩云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山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16。

法定代表人:卢维淦。

被告: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7P。

法定代表人:华勇。

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华彩云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顺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

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并无违法之处,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收费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锐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450.6元(已由原告预交),按规定收取2555.3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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