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06民初2333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9号新东海商业中心13楼1303室,登记证号码法定代表人郑波。
委托代理人应婕红,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戴自梁,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炫客族制衣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黄浦社区孖氹工业区B栋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经营者陈红。
本院在审理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宝安区沙井炫客族制衣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300元,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本院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
剩余诉讼费人民币1275元退回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