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5民初408号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惠州市仲恺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东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琪、孙敏婷,广东达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汕头市亿达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1。
被告:马某1,住广东省汕头市潮阳区***********6*****,公民身份号码440************891。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
法定代表人:蒋某1。
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汕头市亿达纺织有限公司、马某1、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2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10月13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25元,减半收取为212.5元,由原告TCL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