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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覃清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8)粤03民初3317、3318号之二
案件名称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覃清兰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覃清兰;深圳市云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3317、3318号之二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中街**华润五彩城购物中心****。

法定代表人:雷军,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婉莹,北京万慧达(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涵,北京市万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覃清兰,女,汉族,1973年1月7日出生,住,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div>被申请人:深圳市云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红星社区格布大厦510/div>法定代表人:李秀英,总经理。

被申请人: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佛山市顺德区容桂红星居委会聚胜工业区广星路**首层之五/div>法定代表人:胡诗全,总经理。

三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继铭,广东晨诺律师事务所律师。

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小米科技公司)诉覃清兰、深圳市云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称云米生活公司)、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称佛山小米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两案,申请人小米科技公司于2019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行为保全,请求两案均裁定(直至本案判决生效之日止):1.被申请人覃清兰、云米生活公司、佛山小米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第8228211号“小米”和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被申请人覃清兰将其第13704529号“小米”商标许可第三人使用,被申请人云米生活公司、佛山小米公司生产和销售与申请人“小米”、“”注册商标近似的产品等;

2.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http://www.xiaomicw.com域名;

3.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立即停止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4.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

申请人小米科技公司两案分别向本院提交了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的保单保函。

申请人小米科技公司申请的具体理由为:一、申请人小米科技公司在手机(可视电话、手提电话)等商品类别上,享有合法在先且效力稳定的“小米”、“”注册商标专用权,且上述注册商标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申请人小米科技公司所有的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第8911270号图形商标经合法有效申请注册,目前仍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效力稳定,应受到我国《商标法》等法律法规保护。

同时,目前申请人所有的相关涉案权利商标已经具有极高知名度,申请人的小米手机业务发展迅速,销量领先,是为相关公众熟知的品牌,已成为事实上的驰名商标。

二、三被申请人存在对申请人的大量侵权行为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不仅给申请人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同时还给申请人公司及商标的商誉形象和品牌价值造成贬损。

被申请人覃清兰、云米生活公司、佛山小米公司未经申请人许可,被申请人覃清兰将其注册商标许可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使用;

被申请人云米生活公司生产、销售、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销售与申请人“小米”、“”注册商标高度近似的产品;

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在经过被申请人覃清兰商标使用许可后,使用与申请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注册为域名,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活动;

同时,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在其自身网站进行虚假宣传;

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在申请人“小米”注册商标后,且明知申请人商标高知名度的情况下,在获得被申请人覃清兰商标使用许可之后,擅自申请注册“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这一企业名称。

以上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涉案产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认,亦会导致消费者对申请人公司和小米品牌的商业贬损。

三、三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有关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正在持续发生且不断扩大,将给申请人带来更多无法控制、难以弥补的损失。

在本案起诉的2018年之后,被申请人仍然在持续侵权,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申请人覃清兰将其申请注册的第13704529号“小米”商标许可给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使用的行为仍然在持续,且除许可佛山小米公司使用该商标外,被申请人覃清兰还在持续将其注册的13704529号“小米”商标许可其他第三人使用,如许可慈溪市健辉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使用等。

而除申请注册本案中的小米商标,并持续向外许可侵权使用外,多年来,被申请人覃清兰围绕申请人“小米”及MI系列,包括红米等商标大量恶意抢注商标。

在本案起诉之后至今,被申请人覃清兰恶意利用相关行政及诉讼程序拖延相关案件的审理。

特别是在本案涉案商标被裁定无效后,被申请人覃清兰仍然拖延诉讼,在其提起相关行政诉讼一审败诉后,仍又坚持上诉。

被申请人覃清兰的此种行为使得申请人受到的损害在长时间内持续扩大,这对申请人造成的持续损失难以得到弥补,也难以计算。

正由于有被申请人覃清兰的商标许可行为,被申请人云米生活公司的前法定代表人去申请涉案xiaomicw.com域名,并由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通过该域名持续实施侵权行为。

另外,包括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申请注册“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的企业名称,也是由于其获得了被申请人覃清兰的商标许可。

而至今,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仍然在使用http://www.xiaomicw.com/网站对其侵权产品进行宣传和销售,其销售的吸油烟机、燃气灶具等产品上仍然标有“小米”等侵权字样,其微信公众号目前也仍然在持续运营,相关“小米,13亿中国人都熟知品牌,舍我其谁!

”“小米厨卫绝对是站在台风口上的猪,能够飞起来的好品牌”等宣传语也仍然在使用。

截止申请人提交申请之日,经申请人调查,根据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的网站宣传显示,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在2018年“全新制定蓝海战略:一年一个小目标,三年销售3个亿,五年实现5个亿,全国布局发展150个代理商,3000个小米厨电专卖店。

”在2019年河南郑州春季招商会上表示,“令每一位与小米厨电合作的代理商都能够赚到钱,步步高升,飞黄腾达。

”“下一步计划核心主打市场营销。

”从上可见,目前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依然在不断地扩大其经销地域范围,广为发展代理商。

其核心主打市场营销,2018年制定的蓝海战略更突显了其未来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更多不可控制、持续扩大、难以弥补的损失。

当前已临近“国庆”“双11”等相关产品线上线下销售旺季,被申请人有极大可能利用此段时间,加强虚假宣传的力度,不断扩大其销售额,对申请人实施更加恶劣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目前,诸如“淘宝”等电商平台对于商标侵权的判断仅以其商标是否使用注册商标为依据,而目前被申请人覃清兰已注册第13704529号“小米”商标,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获得了被申请人覃清兰的商标使用许可,因此,申请人在电商平台对被申请人的投诉并不能使得其相关侵权产品下架而达到防止自身损失进一步扩大的目的。

综上所述,目前,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先合法有效享有的注册商标的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已经给申请人造成了商誉和形象上的巨大的损失,该等行为正在现实、持续地发生,并且被申请人极有可能继续实施更加恶劣的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这将会导致使得申请人合法权益受到更多难以弥补的损害。

本两案已经本院开庭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第一,申请人小米科技公司所有的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第8911270号图形商标经合法有效申请注册,处于合法有效的状态,且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第8911270号图形商标在手机等商品类别上,具有极高的知名度。

2018年9月、12月,2019年6月,商标评审委员会、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在相关裁定及判决中分别认定,小米科技公司所有的第8228211号“小米”商标为第9类手提电话商品上的驰名商标。

第二,三被申请人实施了一系列侵权行为,具有明显的侵权恶意。

①自2011年起至2019年1月,被申请人覃清兰围绕申请人“小米”及“”系列,大量恶意抢注商标。

②覃清兰于2013年12月12日申请了第13704529号“小米”注册商标(2015年2月7日被核准使用于第11类:燃气炉;

煤气热水器;

厨房用抽油烟机等),并将该商标许可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使用;

被申请人云米生活公司生产标注“小米”、“”、“”等被控标识的抽油烟机、燃气炉侵权产品;

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使用xiaomicw.com域名并通过其网站销售被控侵权产品,并开展招商加盟活动;

被申请人佛山小米公司还注册使用“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使用“小米,13亿国人都熟悉的品牌”、“小米,知名度高”、“携手小米,复制成功”、“找到有风口的地方,做一头会借力的猪”等宣传语。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不仅会造成相关公众对被控侵权产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亦会导致消费者对申请人公司和小米品牌的商业贬损。

三被申请人的行为已经构成商标侵权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③被申请人覃清兰恶意拖延诉讼。

2018年12月5日,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覃清兰的第13704529号“小米”商标无效。

2019年6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9)京73行初1084号行政判决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覃清兰针对该判决提起上诉。

针对本案,被申请人覃清兰明知理由不成立,亦提出管辖权异议并上诉,故意拖延诉讼。

第三,三被申请人采用通过开设网店、吸引他人加盟等方式实施被控侵权行为,规模大,获利多,且被控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和蔓延。

如不及时制止,将给申请人带来难以弥补的损失。

第四,申请人为本案行为保全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第五,针对被申请人的行为保全不会损害被申请人合法权益以及社会公共利益。

综上所述,申请人请求保护的商标权稳定,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造成案件裁决难以执行等损害,且不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超过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采取行为保全措施不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申请人所提的行为保全申请事项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被申请人覃清兰、深圳市云米生活电器有限公司、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侵犯申请人第8228211号“小米”和第891127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二、被申请人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http://www.xiaomicw.com域名。

三、被申请人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被诉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四、被申请人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其“佛山市小米电器有限公司”企业名称。

两案申请费人民币10000元,由申请人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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