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1993号原告:陈树康,男,汉族,1972年12月25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东莞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钟明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娇,广东律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蓝远电子厂,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银田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283。
经营者:陈焕锐。
原告陈树康诉被告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蓝远电子厂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专利号为ZL20143016××××.4)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
原告陈树康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树康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