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粤03民初2431号原告:徐嘉然,男,1966年7月26日出生,住址香港,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桂林,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迎,广东惠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邓炬炬,女,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炼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欧拓仕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桂花路加福广场**27F2。
法定代表人:邓炬炬。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炼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展飞,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徐嘉然与被告深圳欧拓仕实业有限公司、邓炬炬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8日立案。
原告徐嘉然于2019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嘉然撤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人民币56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12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由原告徐嘉然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