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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路卓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业联拓科技有限公司、梁艺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69号
案件名称深圳市路卓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宏业联拓科技有限公司、梁艺贤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6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深圳市路卓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宏业联拓科技有限公司;梁艺贤;凌惠满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69号原告:深圳市路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光明新区光明街道大围沙河工业区木墩路****。

法定代表人:徐怀修。

委托诉讼代理人:苑新民,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志龙,北京维正专利代理有限公司专利代理人。

被告:深圳市宏业联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松岗街道江边社区江边工业一路****203。

法定代表人:凌惠满。

被告:梁艺贤,男,汉族,1977年1月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西省苍梧县,被告:凌惠满,女,汉族,1977年3月18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路卓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宏业联拓科技有限公司、梁艺贤、凌惠满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期间,原告于2019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对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愿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路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因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0元,案件受理费应为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原告深圳市路卓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其余受理费原告多预交部分予以退还。

审判长 胡  志  光审判员 江  剑  军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月十六日书记员 甄心奇(兼)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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