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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午阳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粤03民初2121号
案件名称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午阳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0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午阳文具店

案由

案由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3民初2121号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周伟豪,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子豪,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雁旋,广东华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午阳文具店。

经营者:刘镜文。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午阳文具店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6月6日立案。

本案审理期间,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本院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东莞市星博文具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予以退还。

审判长 祝 建 军审判员 杨 馥 维审判员 潘   亮二〇一九年十月十日书记员 陆颖(兼)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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