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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上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豫知民终319号
案件名称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上榕商贸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1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郑州上榕商贸有限公司;新郑市龙湖镇尚荣超市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3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九龙尖沙咀科学馆道**新东海商业中心****。

法定代表人:郑波,该公司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承祥,山东博睿(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一审被告):郑州上榕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文昌路向北100米路东兰馨壹号院****iv>法定代表人:司小玲,该公司董事。

被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尚荣超市,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住所地河南省新郑市龙湖镇双湖大道文昌路兰馨壹号院****v id='2' style='LINE-HEIGHT: 25pt; TEXT-INDENT: 30pt; MARGIN: 0.5pt 0cm;FONT-FAMILY: 宋体; FONT-SIZE: 15pt;'>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上诉人郑州上榕商贸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郑市龙湖镇尚荣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01民初9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19年8月2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郑州上榕商贸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按照法院缴纳案件受理费的通知缴纳上诉费,且与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及上诉人郑州上榕商贸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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