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知民终388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南阳市卧龙石油化工经销中心加油站,主要经营场所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七里园乡豫02线柳树店村。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浩然。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国举,河南召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银川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玉冰,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俊萍,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嘉祥,河南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南阳市卧龙石油化工经销中心加油站与被上诉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以已经与南阳市卧龙石油化工经销中心加油站达成和解为由,于2019年10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南阳市卧龙石油化工经销中心加油站的起诉。
南阳市卧龙石油化工经销中心加油站于同日以已与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初76号民事判决的上诉,并同意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豫13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中海油山东销售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南阳市卧龙石油化工经销中心加油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