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739号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嘉义路**安踏营运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0666097443Q。
法定代表人:赖世贤,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巧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萍蓉,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酷踏鞋业有限公司。
住。
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西槎路**广州市西城同德鞋业市场内自编号******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34014449X5。
法定代表人:缪翰锋,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永春县桃城阿英鞋店。
地所地:福建省永春县桃城镇桃城路34号。
注册号:350525600098168。
经营者:余雪英,女,1973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县。
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酷踏鞋业有限公司、永春县桃城阿英鞋店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3日立案。
2019年10月25日,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斐乐体育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黄蕴真 审判员 黄海瑞 审判员 王 帆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林秋玲 附注: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五)准许或不准许撤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