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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南明区至尚精品店、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21)黔民终206号
案件名称贵阳市南明区至尚精品店、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二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21-04-19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贵阳市南明区至尚精品店;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

全文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民终2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阳市南明区至尚精品店。

经营场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车水路中国铁建国际城**团****房(太慈社区)。

经营者:王**艳。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进,贵州航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公明办事处将石社区南环大道******。

法定代表人:阎瑞刚,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娄钰婕,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余辉,贵州乐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贵阳市南明区至尚精品店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贵阳市南明区至尚精品店同意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被上诉人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黔01民初2213号民事判决;二、准许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二审案件受理费123元,减半收取61.5元,由深圳市恒康佳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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