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6知民初70号 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广花三路366号。
法定代表人:姚良松,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晨光,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月淇,四川尚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汉市张奎厨卫经营部,经营场所:四川省广汉市顺德路二段宏苑小区1幢73号。
经营者:张奎。
本院在审理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汉市张奎厨卫经营部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广汉市张奎厨卫经营部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