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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欧尼普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5民初1380号
案件名称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与福建泉州市欧尼普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民事一审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23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福建泉州市欧尼普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案由侵害商标权纠纷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5民初1380号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东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8735783。

法定代表人:李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剑伟,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赖开慧,福建奉道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福建泉州市欧尼普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道前坂新村**301信用代码91350503MA31E5E29P。

法定代表人:叶传基。

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网商路****楼**用代码91330108793696828A。

法定代表人:戴珊。

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李宁公司”)与被告福建泉州市欧尼普贸易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阿里巴巴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30日立案。

李宁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对阿里巴巴公司的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李宁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宁体育(上海)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李金凤 审 判 员 任贵良 审 判 员 张东亚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李 虹 书 记 员 郭炯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申请撤诉】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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