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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国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基本信息

案号(2019)闽01刑更6431号
案件名称朱国栋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刑罚变更执行裁定书
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属地已隐藏
案件类型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刑罚与执行变更

日期信息

裁判日期2019-10-17
发布日期已隐藏

当事人

当事人朱国栋

案由

案由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刑更6431号 罪犯朱国栋,男,197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7年2月9日作出(2016)闽0582刑初32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国栋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一十万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2017)闽05刑终42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宣判后即交付执行。

(刑期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20年3月17日止。

) 执行机关福建省闽江监狱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并提出相应的证据材料,报送本院审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1日立案,在法定期内依法向社会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国栋在福建省闽江监狱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

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

考核期内获1次表扬。

上述事实有刑罚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月考核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生效的裁判文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公示期间,未收到对罪犯朱国栋减刑的异议。

本院认为,罪犯朱国栋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

刑罚机关报减幅度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朱国栋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5月18日起至2019年11月17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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