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京0102民初6348号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光路****201。
法定代表人:陈世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蒯飞,男,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职员。
被告:义乌市豪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科创十一街********。
法定代表人:刘强东,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曼青,女,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豪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北京京东叁佰陆拾度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州市花亦浓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